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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5-02-10 20:09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人事处向审计处出具对有关党政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审计处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属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在责任人离开现职岗位前一个月送交审计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

(一)学校各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四)任期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五)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与遗留问题。

(七)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九)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十)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委托审计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包括:单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务、债权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等情况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 审计处在接到干部人事处审计委托通知书后,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就审计事项进行公示。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积极配合,及时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同时还需向审计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领导干部职责范围;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4、本单位内控制度及管理办法;

5、其它有关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六)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向全体职工汇报任职期间履职情况。

(七)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八)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九)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对审计报告内容作出书面反馈,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学校主管领导。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校主管领导签发后,向委托审计的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评价: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一)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评价有关党政领导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学校工作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四)评价有关党政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时,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在对有关党政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监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整改。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法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要把全部资料整理归档,有关部分要纳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商专校〔200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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