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
(二)科研经费审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科研经费用于设备、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购置设备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
(七)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单位)公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核,资料包括:
1)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3、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计意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2、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4、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其他相关协议;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7)科研项目结题文件;
8)科研项目参与者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其他相关资料。
5、审计小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
7、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8、审计小组在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