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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5-02-10 20: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资金和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各项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 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是否低于3个月。

(四) 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其应对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严格按规定设立银行账号,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 是否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 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是否存在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应上缴资金等问题。

第六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支、违纪违规问题。

(三) 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是否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是否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 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是否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 各种支出票据是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有无使用虚假票据的问题。

第七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是否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是否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学校各账户是否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预算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帐账、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是否依法履行审批、公示手续,收入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

(三)借入款项是否依法通过审核,报经批准;是否存在为个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等问题,是否实施融资租赁或回购等方式举债。

第十条  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是否在学校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学校一级财务的预算及收支情况采用年度审计,对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每年根据工作计划,选择部门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审计。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方式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供规定期间的自查报告,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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