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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9-01-01 20: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促进工程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陕西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1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负责审核。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等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建设资金是否能够落实。

(三)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方案优化,工程设计是否超标准,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招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等;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工程预算造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错项、漏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计。主要审查隐蔽工程施工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主要隐蔽工程覆盖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检查和验收,未经审计人员参与验收、认证的内容和工程量,审计人员不予确认。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主要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的供货方式进行了采购或认价;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计。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计。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变更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

(五)索赔事项的审计。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确凿,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计。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计。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全面,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工程决算的审计。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组建审计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立项、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认质认价材料确认单、监理资料)。

(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四)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送审要求:

(一)送审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及取费标准,编制预、决算书符合客观实际。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在三个月内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的工程结算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工程结算材料报审、审计内容核对、审计谈判、审计报告接收等事宜,施工方和建设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相关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处、监察处、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四方确认相关内容后方能调整修改。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 10 日内与审计处核对完毕,超过 15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将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要及时进行研究、核实、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未经审计的概算不能作为办公会研究立项的依据,未经审计的预算不能实施,未经审计的决算不能付款。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抽查复审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可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工程项目的审计资料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商院〔2014〕15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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