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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2024-05-23 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商洛学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 审计整改 ),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纠正、查处、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督促或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校内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 ”作用,着力于加强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的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一)审计整改领导小组

长:张志昌 范新会

副组长:彭虎军  刘 刘宝盈 王新军

成  员: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 组织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宣传部、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负责人。

审计整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追责问责事项;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审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 改的批示督办与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司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 由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

(二)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  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

(四)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 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整改实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报告;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书面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 60 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审计整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意见及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学校审计整改报告,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涉及多个部门的, 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相关校领导协调,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促进被审计单位(部门)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单位(部门)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经济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 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和“销号清单 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整改决定的,根据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提交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由审计整改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六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 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现任 职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本部门已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要严肃对待审计查出问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其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学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整改台账,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逐条逐项,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督查组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的、屡审屡犯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要提出问责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因学校整体体制机制原因导致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整改落实。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整改落实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落实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

(三)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落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列入巡查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 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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