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从而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审计委员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向党委会汇报 1-2 次工作,并就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请党委会审定。
审计处在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可指定一名校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以及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部、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讨论和决定内部审计监督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重大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
(五)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和制度。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九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工程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渠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应保障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提交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综合协调推进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加强审计制度建设;
(三)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重大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负责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五)承担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推进重大改革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七)建设、维修改造及修缮工程项目业务和管理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学校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学校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向校长报告,经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审计报告需由审计联席会议或审计委员会研究审定,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六十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首先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依法依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学校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商院〔2018〕147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