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以及《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委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此类审计可以专项开展,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开展。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战略部署情况;
(二)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等;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情况;
(四)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等;
(五)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六)科研设备及大宗材料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
(七)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包括:
(一)科研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课题合同;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协议;
(三)科研经费财务收支明细表;
(四)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结项成果、延期结项文件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编制决算表,经财务处审核签章之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财务处审核后的决算报表等资料, 在 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 5个工作日前,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按照审计内容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三)审计处审签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通报至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四)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审计处将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审批后实施。临时需要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校长批准;
(二)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审计的工作需要,安排内部人员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四)审计处在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并报经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处向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按以下规定分类处理:
(一)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学校规章的业务管理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批示或相关规定,移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涉嫌违规违纪、构成廉政问题线索的,应在履行专项报告程序并经批准后,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结束以后,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密项目的科研经费审计中,审计人员仅收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资料信息,不收集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商院〔2014〕15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