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提出的“高校内涵式发展”要求,聚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以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校党委要求,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校内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的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组织部协商审计处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二)审计处根据组织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纪委等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要求以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十)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与遗留问题;
(十一)对以往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审计,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召开审计进点会,进行审计公示,开展审计调查;
(四)收集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六)编制和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除外),明确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时间范围、审计主要内容和要求、审计组成员等。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审计组对接,协助审计组按审计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必须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按期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人履职基本情况和任职期间工作业绩情况;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学校或者部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运用专门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注重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教职工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取得审计证据,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等工作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业务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涉及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其他财务资料;
(八)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即: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步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涉嫌存在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立即中止可能影响后续调查的审计程序,按规定程序专项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在获得批准后,将全部线索和证据材料依法依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组织部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监督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自收到审计报告60天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并抄送党委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巡察等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向上述单位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商院〔2014〕15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