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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26-01-08 17:30  

商洛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包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及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贯彻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情况;

(二)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情况;

(三)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是否一致,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如差异较大,是否分析其原因,原因是否合理,是否经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 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是否合规使用国家规定(或校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六)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有健全的收入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稽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票据管理。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教育事业性收费、暂收代收费、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等是否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授权审批制度;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七)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  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费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五)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六)各项费用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节约费用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支出、费用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一)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有健全的支出和费用报销制度,是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务逐级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净资产和预算结余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是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和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净资产、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公款私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价证券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等手续办理是否完备;

(五)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七)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八)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九)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十)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十一)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在建工程是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成本支出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在建工程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是否合规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受托代理资产手续是否齐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一)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了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是否合理设置了岗位,明确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授权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资产“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资产购置、处置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预算控制。是否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资产购置、维护、处置等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可控性;是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清查盘点。是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及时发现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等问题。

(五)信息系统管理。是否建立了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方便各部门查询和使用资产信息;是否加强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产管理的透明性和高效性。

第十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十七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八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均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织与实施

二十  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为审计处常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强化重点领域审计工作,保障资金资产安全”为导向,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经审计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十二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下列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被审计年度的预算及调整预算相关文件资料

(二)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

(三)所开设银行账户的账号及银行对账单;

(四)收费票据存根及收费依据;

(五)被审计年度的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处务会审议,报审计处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 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和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建议整改和审计决定执行的结果。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商院〔201415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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