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防范项目管理风险,促进建设项目提质增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号 )、《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以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 〔2018〕7号) 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改扩建、房屋修缮、装饰以及园林绿化、消防安控、校园管网以及信息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者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主要阶段或环节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处年初按照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立项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落实。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变动或调整,审计处应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建设工程项目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组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负责对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考核和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背景的人员,也可以外聘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顾问或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事项相关会议;
(二)根据各阶段审计情况,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三)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处在本部门网站上定期公告工程审计事项, 重大审计事项向校长办公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审计原则、依据及程序
第十条 审计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十一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技术措施、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相关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四)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在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后,审计处予以立项,并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现场踏勘、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意见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审计终结。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核意见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同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审计类型、方式和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
(一)预算审计:对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预算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二)合同审签: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三)竣工结算审计: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结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竣工决算审计:对工程项目决算全面审查,确保决算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方式
(一)自行审计:指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审计。
(二)委托审计:指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范围
(一)工程项目报审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原则上由审计处自行组织实施预算或结算审计。但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不宜由学校内部审计处实施审计的;
2.项目技术复杂,需要特殊专业资质或技术力量,学校内部审计处无法满足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报审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核,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预算或结算抽审;
(三)工程项目报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预算或结算审计;
(四)对于工程造价较大的大中型建设工程,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实际情况,由审计处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分阶段或分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五)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学校各类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凡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擅自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计。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立项及相关报建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是否按规定审查审批;
(二)工程预算(含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限价)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三)工程量计算、组价及取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四)其他相关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合同审签的内容:
(一)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环保要求等;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支付、变更与索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三)风险评估审查:识别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
(四)其他事项审查:审查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审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内容的合规性;
(二)审查建设过程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格确认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审查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内容的恰当性;
(四)审查工程量、价格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监理及工程管理部门复核、审计处审计的模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三)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
(四)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五)其他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资料报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计报送的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经费来源、批准概预算金额);
(二)概预算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准的初步设计任务书;
(四)批准的设计方案;
(五)施工图专项审查备案表;
(六)全套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电子版;
(七)招标文件;
(八)工程量清单、限价及其电子版;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审签报送的资料:
(一)合同文本(正文及附件)及其电子版;
(二)项目背景资料(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
(三)其他资料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送的资料:
(一)工程施工图纸(纸质、电子版);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招标答疑纪要、招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等;
(三)合同或协议;
(四)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工地代表及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隐蔽工程签证应有现场施工照片和测量影像记录作为签证单附件);
(五)竣工图纸(纸质、电子版);
(六)竣工验收报告;
(七)工程结算书;
(八)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财务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付款情况一览表(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项目等相关事项的应付金额、实付金额等);
(五)立项、开工批复、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
(七)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八)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九)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送审要求: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报送审计处,逾期未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审计时间,不予优先处理。
(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审计处沟通隐蔽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具体要求如下:
1.提前通知:需现场踏勘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2.规范记录:现场须形成由各方共同签认的签证单及能清晰反映部位、尺寸、工艺的影像资料。
3.及时备案:审计未到场的,应在覆盖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报审计处备案。
4.责任约束:未按本条规定执行,导致无法核实工程量的,相关费用不予确认。
(三)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报送审计处;
(四)工程项目审计要求报送资料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审计处不予受理;
(五)报送审计处的结算资料,在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或修改的,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六)工程项目所有报审资料必须通过审计处,由审计处统一对外报送;
(七)工程项目送审前须根据合同约定预留工程款(建议预留工程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七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参加人员应对审核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支撑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全部移交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资料管理。工程项目审计的结算书、现场踏勘记录、审核问题核实单及审计相关问题答复、审核会议纪要等审计管理过程资料由审计处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前须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的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若有异议,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视为认可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付款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建议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纪违法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服务于审计处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存在下行
为的,审计处应予以警诫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商院〔2018〕14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