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其他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 报请学校相关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建设工程、内部控制、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是委托审计的实施单位,在实施委托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委托审计遵循“引入竞争、择优选用、分工负责、
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六条 委托审计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事项,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由其他部门委托的审计业务应由其自行组织实施,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项目;
(二)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项目;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经济类审计业务;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构成不能满足的审计事项;
(五)经学校领导批准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等。
第八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声誉,过去5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具有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含法律责任)的能力,
能够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五)符合委托审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委托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委托审计业务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全部委托:指将特定审计项目的现场审计、证据收集、分析程序及审计报告(初稿)的编制等全部核心业务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应按约定提交具备相应深度和质量的审计工作成果,并对所提交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分委托(或专项委托):指在审计处明确审计目标与范围的前提下,将其中专业性较强的特定核查环节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应就其受托事项出具独立、客观的专业报告或意见,该报告或意见将作为审计处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中介机构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部门委托审计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备选单位一般三年遴选一次;
(三)按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涉密项目按照学校保密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四)中介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审计组,并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在获得委托审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审计工作;
(五)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明确告知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
(六)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
(七)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八)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出具审计意见书;
(九)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承办的审计项目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审计组必须指定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主审,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进度和结论承担首要责任。项目实施应遵循三级复核程序,各级复核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复核工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审计组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及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须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各级复核人员签字的《三级复核确认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委托审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学校向中介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中介机构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三级复核确认书;
(三)中介机构向委托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四)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十八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四章 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受托审计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受托审计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复核,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复核费用由受托审计机构承担,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部门责令受托审计机构予以纠正:
(一)受托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审计部门的;
(二)受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
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受托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
(四)受托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部门应解除与受托审计机构的合作,终止受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对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受托审计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受托审计机构转包、分包或未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的;
(三)受托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四)受托审计机构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五)受托审计机构违反保密协议,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受托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对审计结果实施三级复核的;
(七)经对受托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八)受托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私下接
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不当行为且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委托审计机构选择和确定的重要参考。受托审计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受托审计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三级复核确认书
关于[项目名称]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确认书
致:[委托单位名称]
本公司确认,为贵单位执行的 [项目名称及期间] 审计业务,已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及本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完成了全面的三级内部复核程序。各级复核要点及结论如下:
第一级(详细复核) (项目负责人) 审计程序执行、证据收集、底稿完整性等 □ 是 □ 否
第二级(一般复核) (部门经理) 重大判断、风险评估、报告初稿等 □ 是 □ 否
第三级(重点复核) (质量控制合伙人) 重大事项、审计意见、报告定稿等 □ 是 □ 否
本机构声明: 本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在所有三级复核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均已得到妥善解决的基础上形成的最终文件。
审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